精裝房地板不平 買房人狀告置業(yè)公司卻打輸了
2011-5-31 來源: 作者: 閱讀:
于某發(fā)現購買的精裝修商品房地板鋪設不平整,拒絕接收。后又狀告開發(fā)商逾期交房,要求支付違約金8萬余元。日前,南長法院審結這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,判決駁回于某訴訟請求。2008年8月,于某在無錫購買一套精裝修房,在與置業(yè)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,置業(yè)公司在4個月后將驗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于某,逾期則支付違約金。 到期前,置業(yè)公司向于某發(fā)出《入住通知書》,但于某在收房時發(fā)現地板不平整,遂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(xù)。
經過兩次整修后,于某認為地板裝修依然存在質量問題,要求置業(yè)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。置業(yè)公司認為,自己按約交房時,于某以地板不平整為由拒絕接收。公司派員整修了兩次,之后多次通知于某來取房,然而于某均不予理睬,因此才保管至今,并不是主觀故意延期交房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無錫市相關部門曾發(fā)出《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通知》,明確房屋符合綜合驗收備案要求;此外,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只約定了裝潢材料的材質和品牌,但對施工工藝及要求沒有明確規(guī)定。法院認為,合同缺失對裝修工藝、質量的具體約定,購房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時,應認定交易房屋具備交付條件,購房人不得拒絕接收。本案中,于某提出的瑕疵并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,置業(yè)公司不應承擔逾期交房責任。
法官提醒,購買精裝修房應對裝潢材料、品牌以及施工要求等方面進行細致約定,避免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糾紛。